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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解读②: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情形有哪些?哪些情节应当从重处理?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8-01 17:27:53

1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原则是什么?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鼓励实事求是检举控告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保护举报人的权利。原则上只对据实提供被举报人准确信息和违纪具体情节和证据的匿名举报进行受理和办理。

2认定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七种情形是什么?

(一)出于政治目的,陷害、抹黑、诋毁他人的;

(二)故意捏造事实、恶意扩大影响或伪造材料、诬告陷害,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三)因个人过节发泄私愤,捏造事实,打击报复他人或故意控告以及散布谣言和不实消息的;(四)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为了一己之私造谣中伤他人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意图转移视线,编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干扰阻挠组织调查的;(六)借举报之名要挟、侮辱及中伤干部、办案人员等,意图施加压力进而达到个人目的;(七)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

3哪九种情节应当从重处理?

(一)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诬告陷害的;

(二)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的;(三)诬告陷害手段恶劣的;(四)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五)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六)指使、唆使、雇佣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检举控告的;(七)在组织调查期间,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碍干扰调查的;(八)引发重大舆情或者导致重大人身伤害的;(九)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调查协作机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建立与司法机关的协作机制,在需要深入调查时,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采取相关专业技术侦查方式查清事实真相。

5如何区分错告和诬告?

错告是并非出于故意而造成检举、控告失实的行为。诬告是指举报人以捏造事实等手段,故意向纪检监察机关作虚假的检举揭发。错告和诬告所反映的情况都是失实的,但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

错告和诬告是有严格区别的:主观故意不同。主要是在于它是否出于故意。错告是并非故意造成的检举、控告失实,在主观上没有反映虚假情况的故意,而是将反映的虚假情况当作事实;诬告是一种违纪行为,诬告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陷害他的故意,是想通过举报达到陷害被举报人的目的。群众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违纪违法和不正之风的问题,有的时候由于了解情况的局限性和看问题的片面性,或由于审查研究不够,偏听偏信而造成检举、控告失实。对于错告者,纪检监察机关要向其说明事实真相,正确引导。如由于错告造成一定影响,还要在适当场合澄清是非,以正视听。错告者要总结教训,引以为戒。诬告是有意捏造材料,无中生有,以陷害他人为目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诬告的认定,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委或纪委批准,陇南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定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必须经过市纪委批准。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错告没有捏造举报人的违纪事实的行为,最多只是道听途说;诬告却具有捏造被举报人的违纪事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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