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重要批示:
2017年1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文摘》(第160期)上作出重要批示:“从此件看,当前农村涉黑问题出现一些新情况,请中央政法委牵头有关部门加强研究,摸清底数,找准病灶,拿出方案。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2018年1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老虎”要露头就打,“苍蝇”乱飞也要拍。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严厉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
2、“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3、“扫黑除恶”斗争是哪一级部署的?
是党中央部署的。
4、扫黑除恶的开始时间是在哪一天?
2018年1月23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为期三年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开始。
5、扫黑除恶的重要意义(即“三个事关”)是什么?
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
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6.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要坚持打早打小,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确保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
9、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六个围绕”指什么?
围绕政治站位、围绕依法严惩、围绕综合治理、围绕深挖彻查、围绕组织建设、围绕组织领导。
10、中共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工作重点分别是什么?
2018年:治标。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年:治本。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20年:治根。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1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结合”指的是什么?
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
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
12、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是什么?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13、“两个一律”指的是什么?
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
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14、“五项工作措施”指的是什么?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15、“一案三查”指的是什么?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16、从“打黑”到“扫黑”,有何区别?
①黑恶势力更隐蔽,扫黑除恶绝不手软;
②“扫黑”比“打黑”更加全面深入,重视程度前所未有;
③扫黑必须打“黑伞”,基层“拍蝇”是关键;
④运用法治思维把握好“度”,确保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17、“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哪“四个特征”?
①组织特征。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
②经济特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
③行为特征。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
④危害性特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8、“恶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
①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
②经常纠集在一起;
③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④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⑤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19、“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
①有3名以上较为固定的成员(有明确的首要分子);
②经常纠集在一起;
③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等。
20、“软暴力”具体表现是什么?
①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
②实施者有暴力威胁的可能性;
③会使人产生恐惧、恐慌;
④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
⑤通过“谈判”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
21、“村霸”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哪5个?
①干扰基层政权,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
②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甚至雇黑佣黑形成帮派势力;
③破坏经营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货运营等过程中暴力打压竞争对手;
④侵占集体资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产资源;
⑤农村宗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
22、黑恶势力新增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增加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脉、恐吓、侮辱、课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23、主要打击哪12类“黑恶”势力?
①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②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③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④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⑤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⑥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⑦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⑧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⑨盗掘古墓葬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的黑恶势力;
⑩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⑪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⑫黑恶势力“保护伞”。
24、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①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
②利用手中权力;
③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25、谁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①政法机关党员干部被腐蚀风险较高。
②审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成为“围猎”重点。
③一些村“两委”、基层站所工作人员成为涉黑涉恶势力的“同谋帮凶”。
④少数利欲熏心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利用自身掌握的权力或影响力,为多个涉黑涉恶组织充当“保护伞”。
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干部等利用自身职权或影响,通过为涉黑涉恶势力“站台”或“疏通关系”等方式,为其充当“保护伞”,并从中谋取利益。
26、黑恶势力“保护伞”有哪些行为表现?
①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影响,协调公安、检察或审判机关对相关涉黑涉恶人员“网开一面”,使其逃避应有处理或制裁。
②与涉黑涉恶团伙骨干结为“兄弟”或利用自身影响为其“站台”,提供便利。
③利用自己接触“内部消息”或举报信息的机会,为涉黑涉恶势力实施不法行为通风报信、提供关照,甚至成为其“内鬼内应”。
④不担当不作为间接助长涉黑涉恶势力。
27、黑恶势力“保护伞”有哪15种类型?
①【出资分红型】: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②【纵容包庇型】: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③【阻挠查处型】: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怀疑,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
④【站台撑腰型】: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谋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
⑤【打击报复型】: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⑥【有案不查型】: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
⑦【通风报信型】: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
⑧【开脱罪责型】: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
⑨【枉法裁判型】: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伪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审查核实证据,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重罪轻判的。
⑩【追赃不力型】: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黑恶势力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不能追缴而放纵犯罪的。
⑪【串通案情型】:在羁押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为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里勾外联、串通案情、遥控指挥提供便利条件或放任不管的。
⑫【违规吃请型】:在教育改造涉黑涉恶罪犯过程中收受罪犯及家属财物或接受吃请,违规给予表扬、记功等考核成绩的。
⑬【违规减刑型】:违规违法呈报并办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
⑭【帮人说情型】:违规违法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
⑮【打击不力型】: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不力的腐败行为。
28、纪检监察机构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定位是什么?
坚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作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一个重点,强化监督、铁面执纪、严肃问责,坚决冲破“关系网”、打掉“保护伞”。要督促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切实担负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体责任。加强与政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排除办案干扰和阻力,协同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29、违纪查办重点查处的三类问题是什么?
①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②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③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30、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会有怎样的后果?
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污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报道15条原则
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会议报道,以简讯方式报道会议内容,涉密事项不得报道,不全文刊发领导讲话,可配发一张会场图片。
2.属向社会发布的公告通告等应全文刊发报道。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活动,如督查检查(暗访除外)、集中宣传活动,讲座培训等,以简讯方式报道,不全文刊发领导讲话,可适当配发图片。
4.举报和排摸线索情况不能对外报道。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公开发布的文件不能发布,工作通知、批复、领导批示,工作简报,工作通报不对外公布。
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内部工作制度办法不对外公布,需要社会公众参与的有关制度办法,应及时公布。
7.报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查办案件,一般为已破刑事案件和查处的治安案件、公诉案件、审判案件。已破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道,内容一般为案件性质类型、主犯嫌疑人、涉案人数、打击处理人数、简要作案内容、涉嫌罪名、激获犯罪工具物资等。一般不涉及作案对象和受害人情况,公诉和审判环节案件按有关规定报道。
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涉及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细节不对外报道,重大行动需要随行记者报道的,由市、县(区)公安机关扫黑办决定或部署。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涉及治安清查结果、治安乱点查处活动需要报道的,由各级公安机关审定并负责报道。
9.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短视频制发,要经过县级以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发布。短视频内容不能涉及讯问犯罪嫌疑人场景及有关涉及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内容,不涉及侦查手段等内容。未经受害人同意,不出现受害人画面。
10.涉及查处“关系网”“保护伞”案件的报道,由相关纪委监察委审核把关,必要时由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同级纪委监察委审定,并明确报道主体和内容审核责任。
11.涉及整顿软弱涣散基层组织和村干部违纪违法处理情况的报道,由各级组织部门、纪委监察委负责,必要时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同级组织部门和纪委监察委审定。
12.涉及与民族宗教相关的案件报道要严格把关,需要报道利用宗教干预公共事务类的案件,由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同级统战部门提出意见,由市级以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13.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除公开审判案件外,不得公开报道。
14.对成绩突出的办案民警、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办案人员的宣传报道、采访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决定。
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所有人员未经组织安排,不得私自接受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