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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解读1:读懂党内监督条例的四个特点
来源:甘肃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6-11-30 11:16:51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向全党发出了一个鲜明信号: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约束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全面从严治党,除了需要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这个基础工作外,还需要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得更实、更好。

特点一:凸显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项监督制度中的首要地位

与世界上许多政党相比,中国共产党有4个特征:一是党承载着国家统一、现代化建设、民主政治、文化复兴4个历史使命,二是党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三是党的领导成为单一制国家治理结构的核心组成部分,四是党引领社会发展与社会建设。这些特征表明,党的建设与国家建设紧密相连,党的建设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党的命运与国家命运紧密相连。所以说,党兴则国兴,党强则国强。党的建设是国家建设和社会建设的起点,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起点。因此,治国理政必须从管党治党抓起,党的建设必须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有机融合,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规治党,这是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基本规律,也是当代中国政治的基本现实。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置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进行总体规划、系统设计,充分考虑到党领导国家与党执掌国家权力、党领导社会又同时在基层社会执政的联动性,充分考虑到各个治理要素之间的联动性。因而,党的建设是治国理政的起点,党内监督也就自然成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最基本的、第一位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掌握着国家政权、领导着国家和人民。因此,把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并以党内监督作为起点,以党内监督带动党外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是整个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因此,必须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使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特点二: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有机衔接,增强党内监督力度,形成监督合力

把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结合起来的思想,最早由列宁提出。1923年,列宁在《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中说:“把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样结合起来,对于两个机关都有好处。一方面,工农检查院因此能获得很高的、至少不亚于我们外交人民委员部的威信。另一方面,我们的中央委员会就会同中央监察委员会一起最终走上变成党的最高代表会议的道路,实际上中央委员会已经走上这条道路,而为了在以下两方面正确完成自己的任务,它应当沿着这条道路走到底:一方面,使它的组织和工作有计划、有目的、有系统,另一方面,通过我国工农中的优秀分子同真正广大的群众联系起来。”列宁希望把党内外的监督、检查机构合并,一方面可以让党员干部联系群众,另一方面可以实现人民监督国家机关和党员干部。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建立了以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今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我们党的执政是全面执政,从立法、执法到司法,从中央部委到地方、基层,都在党的统一领导之下。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党员比例超过80%,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党员比例超过95%。因此,监督国家公务员正确用权、廉洁用权是党内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要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这样才能形成监督合力。这个思想在《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七条得以体现。该条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特点三:探索自我监督,建立了严密的党内监督体系

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必须解决好两大问题:一是如何保持对权力的有效监督、持续监督、自我监督,防止权力异化;二是加大党内激励,克服执政疲劳综合征。如此,才能保证我们党永远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永远走在时代前列。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党经历过多次错误,但是我们每一次都依靠党而不是离开党纠正了自己的错误。”王岐山同志指出,中国共产党之所以伟大,不在于不犯错误,而是从不讳疾忌医,敢于直面问题,具有自我修复的能力。历史和现实都证明,解决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根本要靠强化自我监督,如此才能实现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条例》在自我监督方面构建了严密的监督体系。在广义监督方面,重申了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督,如咬耳扯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面,也在狭义监督方面确立了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把广义监督和狭义监督结合起来,形成了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六大监督类别,形成完整的党内监督体系,即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全面监督职责;党的各工作部门履行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专责监督职能;党的基层组织履行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普通党员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内民主监督职责。而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党委监督是重点,规范了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职责,体现了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加强自我监督,领导干部是关键。《条例》第八条规定:“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特点四:贯穿了监督者本身也要受监督的思想

《条例》明确了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这样的制度设计有一个基本理念: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监督者本身也是被监督者,互为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比如,《条例》首次谈到了对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条例》指出,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对于所有下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来讲,这是最高的党内监督者,然而《条例》也设计了若干对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的监督。除了所有的党员都有权利监督党内任何人之外,还在内部设计了若干彼此监督的制度,如中央委员会委员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成员的意见,可以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此外,中央政治局委员还要通过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报告个人重要事项等形式接受党内监督。以此类推,所有的监督者都同时被各种制度所监督。包括纪检机关在内,《条例》第三十四条专门提到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这就夯实了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贯彻执行《条例》,对所有监督者特别是领导干部来说,都要既主动开展监督,又自觉接受监督。

《准则》与《条例》相辅相成,形成了制度合力。《准则》侧重立规和指引,《条例》注重监督,相得益彰,体现了政治智慧,也体现了制度设计的科学性,这也是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定和颁布的一个新特征。(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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