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陇南市纪委监委制定出台《陇南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及纪检监察干部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必须进行责任追究。
一是细化适用情形。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纪检监察干部在纪律审查过程中不履责或不正确履责的10类情形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对在问题线索发现及处置、谈话函询、初核与立案调查、案件审理审核及执行、案件监督管理、立卷归档及档案管理等环节中需追究责任的情形进行细化,确保问责追责对纪律审查过程的全覆盖。
二是厘清责任划分。坚持权责相适原则,根据在纪律审查过程中所起作用及应负责任,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分别进行追究。
三是明确追责方式。对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审查调查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了从重、从轻及不予追究等情形,责任追究更注重结合主客观因素综合考虑,做到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衔接,体现罚责一致的原则。
四是规范追责程序。对发现需追究责任的线索,经审批后,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按照线索处置、调查核实、研究决定、执行决定等程序进行。
五是强化结果运用。明确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要调离纪检监察系统,体现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办法》旨在通过健全内控制度和倒逼问责体系,加强内部监督,提高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质效,体现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严管厚爱。(高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