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纪委监委网站
您的位置: 首页--单位规章制度

单位规章制度

西和县纪委监委关于对受党纪政务处分人员回访谈心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西和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10-20 17:21

    第一条  为了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党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县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回访对象范围。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党员干部(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人员不需回访)。  
    第三条  回访目的及效果。通过开展回访谈心工作,帮助受处分人员正确认识所犯错误,正确对待组织处理,卸下思想包袱,振奋精神状态,全身心投入工作。
    第四条  回访主体。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县纪委监委查处的受处分人员回访谈心工作,必要时,可委托乡镇纪委回访乡镇管辖的受处分党员干部;乡镇纪委负责本乡镇查处的受处分人员回访谈心工作;县直单位受处分的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必要时可由县纪委监委安排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回访。
    第五条  回访程序。
    (一)回访谈心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回访谈心时,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进行。
    (二)与受处分人员见面前,回访人员应当主动听取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意见建议,及时了解掌握受处分干部的思想和工作状况。
    (三)回访谈心时,回访人员应当与受处分人员进行面对面平等地交流,全面了解掌握受处分干部思想动态,并做好回访记录。
    (四)回访谈心的次数可根据处分影响期长短和受处分人员思想工作状况确定,一般应当回访两次以上,首次回访谈心应当在处分决定送达后3个月内进行,末次回访谈心应当在处分期满前1个月内进行。
    (五)对回访谈心工作中发现的或者需要解决的问题,应当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和解决措施,以适当方式反馈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
    (六)回访谈心结束后,回访人员应当撰写回访情况报告,如实反映受处分人的情况,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六条  回访谈心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受处分干部对所犯错误和组织处分的认识;
    (二)了解受处分人员的思想和工作表现情况;
    (三)鼓励受处分人员放下包袱、轻装上阵、改正错误、积极工作;
    (四)对其进行教育引导。
    (五)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西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西和县监察委员会 版权所有陇ICP备09003385号-2甘公网安备621202021000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