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乡村小微权力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规范和监督村级小微权力运行,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结合省、市纪委监委《关于加强乡村小微权力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和《西和县加强乡村小微权力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根据《甘肃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公开透明、便民利民、依规依法、标本兼治的原则,强化“县、乡、村”三级监督和执纪问责,加强对乡村小微权力的群众民主监督、村监委照单监督、各乡(镇)纪委专责监督、县直部门行业监督和县纪委监委监督的再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20个乡(镇)、384个行政村、10个社区小微权力的运行、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乡村小微权力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40项:(一)重大决策事项12项;(二)党务管理事项4项;(三)日常管理事项7项;(四)便民服务事项17项。
第二章 强化村级监督
第五条 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及村级廉政监督员要明确各自机构职责和人员职责,自觉做到依法履责、照单履责、尽职尽责,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
第六条 村(社区)是乡村小微权力规范运行工作的实施主体,村(社区)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带头坚决规范行使小微权力;村(社区)委会负责小微权力清单中涉及村务、财务、便民服务等事项的梳理完善和贯彻落实等工作。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对乡村小微权力运行全程进行监督。
(一)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情况,村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二)支持和协助村民委员会廉洁高效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三)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及廉洁自律情况,主持对村委会成员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
(四)主动收集并认真处理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建议。
(五)协助乡(镇)党委政府、纪委处理信访事项,完成交办的工作。
(六)每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各项事务办理要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督促整改。
(一)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对违反党和政府政策、法令,侵犯村民利益的村务决策或违反规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予以制止并提出纠正建议。
(二)审查村务公开事项,受理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建议。对不按规定要求公开的事项,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处理。
(三)监督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是否按规定管理使用,参与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监督实施,按月或按季审查财务收支情况,审核财务报账票据。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票据,不得入账报销。
(四)全程参与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的监督。对项目建设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五)开展村务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对拒不执行或擅自违反上述决议决定的行为以及执行不力的行为,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督促其改正。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积极配合乡(镇)党委、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开展乡村小微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信访件及相关问题线索处理,监督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廉政监督员要充分运用甘肃省扶贫(民生)信息系统和陇南乡村大数据两个平台,持续深入推广运用“一定二看五查六建”精准监督工作法和“廉政监督员+互联网”监督,宣传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全面收集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线索。
第三章 强化乡(镇)监督
第十一条 乡(镇)党委、政府承担规范和监督乡村小微权力运行的主体责任,要加强统筹谋划,对如何编制乡村小微权力清单及风险防控、规范乡村小微权力运行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积极主动加强县直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衔接,指导各村制定完善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和风险防控清单、绘制小微权力规范运行流程图,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综合利用多种媒介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引导、流程解读等活动,提高干部群众知晓率。
(二)领导、指导村级党组织选好配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及其他成员。
(三)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
(四)配合县直职能部门,督促乡(镇)属各部门,加强乡村小微权力的行业监管。
(五)把监督乡村小微权力规范运行纳入基层党建考核体系、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价体系,抓好考核任务落实。
(六)支持乡(镇)纪委、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乡(镇)纪委承担规范村级小微权力运行的监督责任,要加强对村(社区)小微权力运行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强化对村(社区)监委工作的指导,及时查处乡村小微权力运行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
(一)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乡村小微权力运行情况履行监督职责,定期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和检查抽查。
(三)全面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检举控告,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线索。
(四)对管辖范围内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要及时查处,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并开展以案促改活动。
(五)配合县纪委监委履行职责,并完成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乡(镇)属各部门承担规范和监督乡村小微权力运行的监管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对40项乡村小微权力进行宣传推广。
(二)对各自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三)加强行业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乡村小微权力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对乡村小微权力运行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四章 强化县直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 县纪委监委承担乡村小微权力运行“监督的再监督”职责,要加强对乡(镇)党委政府履行主体责任、乡(镇)纪委开展专责监督情况的监督和县直职能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情况的监督。
(一)对乡(镇)党委政府履行主体责任、乡(镇)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县直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进行监督,适时开展抽查检查。
(二)领导和指导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廉洁高效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三)将乡村小微权力运行情况纳入乡(镇)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价体系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县直各职能部门在规范和监督乡村小微权力运行中,要加强对乡村小微权力清单、风险防控、运行流程等权力运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指导更新乡村小微权力事项。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单位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督导落实,加强对乡村小微权力清单编制、风险防控清单制定、权力运行程序和各项配套制度制定的对口指导和督促检查督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点和堵点,加强有关制度的配套衔接,切实提高乡村小微权力运行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化提升村级组织和村干部规范用权意识。
(二)建立涉农政策、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加强对“小微权力”运行的行业监管。
(三)对审核、审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按照《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向县纪委监委移送线索办法》,及时向县纪委监委移送。
第十六条 加强审计监督。对村级“三资管理”、工程项目中反映问题多、群众意见集中的村(社区),由县纪委监委建议审计机关开展专项审计。
第五章 强化执纪问责
第十七条 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4方面40项小微权力,及时受理乡村小微权力运行方面的问题线索和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一般问题线索由乡(镇)纪委查处办理,对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等问题线索采取县纪委监委直查直办、提级办理、转办、指定办理等方式查处,加大对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
第十八条 按照无“微”不“治”原则,紧盯滥用职权、贪污侵占、截留挪用、损公肥私等腐败问题;项目建设中未批先建、利益输送、工程腐败等各类违规违纪问题;工作中失职失责、优亲厚友、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风问题,加大查处力度,切实整治群众身边的“微腐败”。
第十九条 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真落实《西和县鼓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对小微权力运行方面的轻微违纪违法问题,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约谈提醒、责令检查、诫勉谈话、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等方式,督促整改提升;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严肃查处,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用铁的纪律保障乡村小微权力规范运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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