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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章制度

文县纪委监委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管理规定

来源:文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1-16 15:46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纪委监委机关公务接待工作,降低行政成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陇南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文县县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现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机关所承担的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第三条公务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有利公务、务实周全、节俭简朴、程序规范、高效透明、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实行对口接待。

第四条  公务接待工作由分管财务的领导负责,办公室负责后勤事务的主任具体组织,机关各室协同配合。

第五条  严格实行接待审批制度。上级或外地纪检监察机关来人,或其他工作原因需接待的,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再由办公室负责后勤事务的主任通知接待处或定点宾馆。

第六条  严格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非公务接待纳入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搞私人性质的宴请,不组织与工作无关的旅游活动,不安排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第七条  住宿宾馆房间内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摆放香烟、茶叶、水果等,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条  严格执行就餐标准。公务接待期间的用餐,菜品以家常菜为主,突出地方特色,一律不上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一般不上香烟,一律不上高档酒水,做到节俭实惠,杜绝铺张浪费。

第九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原则上由主要领导陪餐1次。

第十条  切实简化接送,领导同志到文进行公务活动抵、离时,一般不到辖区边界接送;确需接送的,由有关负责陪同的领导到就近路口接送。考察点和宾馆不搞献花和接送仪式,不悬挂或张贴欢迎标语、横幅。

第十一条  机关干部到基层调研,乡镇接待安排在机关食堂,没有条件的在普通饭店、餐馆从简安排,按标准缴纳伙食费。行政村实行零接待制度。

第十二条  实行定点接待制度。上级或外地纪检监察机关来人一般安排在和县纪委签订协议的宾馆食宿,若饮食不符合来人的民族风俗习惯,需经主要领导同意,方可在其他地点进行接待。

第十三条  接待费支付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在条件具备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因条件限制,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接待费报销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内容不全的不予报销。落实接待审批规定,认真执行接待标准,超支不予报销。同时,要协助接待对象结算应由其负担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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