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加强县纪委监委机关和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全面提升干部纪律作风建设水平,根据中央和省市县有关请销假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干部职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职,有事必须请假。
(二)干部职工请假,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各室(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和副主任、纪检监察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室主任(纪检监察组长)批准,并报告分管领导;1(不含1天)至2天的由室主任(纪检监察组长)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3天及以上的由室主任(纪检监察组长)和分管领导分别提出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
室主任(纪检监察组长)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
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纪委常委、监委委员请假,一律由主要领导批准。
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请假,按市纪委监委和县委有关规定办理。(注:副科级及以上干部请假超过5天的需报组织部门备案审批,科级以下(不含科级)干部请假超过15天的按干部管理权限需报组织部门备案审批)
(三)干部职工请假,均须先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写好请假条,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获准,并将假条交办公室备查后方可离岗。请假期满返回,必须及时向本室(本纪检监察组)和办公室销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要在假满前及时按照审批权限报告情况,并补办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四)干部职工的婚假、产假、轮休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严格执行工作日签到制度。干部职工必须按时签到,因公外出、下乡等原因不能签到的,要提前在说明事由。签到册实行电子打卡,打卡时间为每日上午8时30分和下午2时30分之前,未签到者按缺勤对待。签到情况由办公室汇总,每季度通报一次。
(六)分管领导要对分管室(纪检监察组)干部职工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对不遵守纪律的,要及时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或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单位给予相应的问责处理。
(七)干部职工年度考勤与奖惩挂钩,对旷工较多或病事假时间较长的,不能评为优秀或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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