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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县纪检监察机关“乡案县审”工作暂行办法 (试行)

来源:礼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3-11 17:07
第一条  为提高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监察工作办法》和中央、省、市纪委关于“乡案县审”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试行)。
第二条  审核处理案件必须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第三条 “乡案县审”是指乡镇纪委立案审查需要作出处理的案件,在处理之前报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审核意见,再由乡镇纪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业务指导方式。
第四条  乡镇纪委立案审查、审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应当报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理或受到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案件,除可能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的外,可不报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审核。
第五条  报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审核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1.《报送审核案件登记表》(样表);
2.立案依据;
3.违纪事实见面材料;
4.被审查人对违纪事实见面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5.审查组关于“被审查人对违纪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的说明;
6.纪律审查报告;
7.全部证据材料(含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出具的被审查人简历等);
8.被审查人所在党组织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乡镇纪委报送审核的案件,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应当指定承办人员负责审核。
经审核,发现案件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备的,应提出具体意见,要求补充材料或补办手续;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不合法的,应退回重新调查。
案件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乡镇纪委。
第七条  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审核乡镇纪委报送的案件,一般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八条  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提出的案件审核意见与乡镇纪委意见存在分歧时,双方应当沟通协商。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应按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处理。
第九条  对于乡镇党委、纪委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受处分人员不服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受理。
第十条  案件办结后,乡镇纪委要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册,归档管理,防止案件档案材料流失。
案件档案卷内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以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1.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2.乡镇纪委讨论处理有关案件的会议记录;
3.乡镇党委讨论处理有关案件的会议记录;
    4.有关党纪处分决定;
    5.处分决定宣布、执行情况;
6.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县纪委监委可以通过开展案件审理工作目标管理、案件质量检查和业务培训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对乡镇案件审理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有计划地抽调乡镇纪委或派驻机构人员协助案件审理工作,通过实践不断增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礼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礼县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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