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纪委监委网站
您的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其他公开信息

其他公开信息

陇南市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限期向组织交代问题的通告

来源:陇南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19-06-04 16:53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纪委、市委的部署要求,陇南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向黑恶势力“保护伞”、“关系网”发起了强大攻势,一批涉黑涉恶腐败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受到纪律和法律的严惩。为进一步推进扫黑除恶“挖伞破网”工作取得实效,在依纪依法惩治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的同时,依据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给涉黑涉恶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有涉黑涉恶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的,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纪违法活动,主动向组织如实交代存在的问题。本人委托他人向组织如实交代问题的,视为主动投案;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告后将相关违纪违法人员送来投案,并如实供述违纪违法事实的,视为主动投案。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凡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法问题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依纪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主动投案交代本人问题的,或者本通告发布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违法,甚至销毁证据、转移涉案款物、相互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等对抗组织的,坚决依纪依法从严从快惩处。
三、凡涉黑涉恶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检举揭发同案人或者其他人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依纪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在押人员检举揭发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监察机关将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建议。
四、主动交代问题人员可自行前往、也可以采取邮寄材料方式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交代问题。
受理单位:市纪委监委、县(区)纪委监委
交代方式:提交书面说明材料(个人基本情况、违纪违法事实、个人思想认识)
市纪委监委地址:陇南市政府统办大楼511室(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五、欢迎广大干部群众通过以下途径,积极向纪检监察机关如实提供党员干部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保护伞”问题线索。我们将认真受理,一律依纪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来信地址:甘肃省陇南市纪委监委信访室 邮编:746000
来访地址:陇南市政府统办大楼149室
举报电话:0939-12388
举报网址:
http://gansu.12388.gov.cn/longnanshi/
手机举报:通过“清风陇南”微信公众号中“扫黑除恶专项举报”功能进行举报。
中共陇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年6月3日

©中共陇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陇南市监察委员会 版权所有陇ICP备09003385号-2甘公网安备621202021000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