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纪委监委机关党的建设工作, 更好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机关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纪委监委机关党的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旗帜鲜明讲政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市纪委常委会的决策部署,自觉接受市委机关工委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实效意识,注重开拓创新,凝心聚魂,团结奋进,更好地为市纪委监委中心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 市纪委机关党的委员会执行市纪委常委会和上级党组织指示,执行市纪委监委机关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市纪委监委机关基层党的工作。市纪委监委机关党的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委员会议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和市委、市纪委、市委机关工委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二)分析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市纪委监委机关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讨论决定市纪委监委机关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机关党的委员会、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重要文件、规定、工作报告和工作部署。
(四)决定召开市纪委监委机关党员大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选举市纪委监委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通过市纪委监委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的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
(六)决定递补市纪委监委机关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市纪委监委机关党委委员;决定调整下一级党组织设置。
(七)研究决定对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
(八)听取民主评议党员情况汇报,决定表彰机关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党员,以及对先进典型进行宣传。
(九)分析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及时了解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反映,帮助干部职工解决困难。
(十)研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十一)听取各党支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汇报,强化督促检查、考核通报、问责追责,推动支部主体责任落地生根。
(十二)督促机关纪委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各党支部纪检委员的监督作用;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研究党员遵守“六项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查找梳理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教育监督管理的措施,在抓早抓小上下功夫。
(十三)听取机关工会、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工作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
(十四)讨论其他需要市纪委监委机关党的委员会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四条 市纪委监委机关党的委员会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机关党的委员会会议议事范围内的事项,均由集体讨论决定。机关党委委员在机关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应当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如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坚决执行会议决定。
第五条 市纪委监委机关党的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至两次,遇有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机关党委书记主持,也可委托一名党委委员主持。
第六条 会议议题由机关党委书记确定,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与会人员,认真准备意见。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参加。因故不能参加,应会前请假,并对所讨论的问题,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根据议题需要,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市纪委监委机关党的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对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须由机关党的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八条 市纪委监委机关党的委员会会议安排专人如实记录,会议通过的决定和文件,凡要传达公布的应及时传达公布到规定范围。不需要公开的,与会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市纪委监委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