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对新任领导干部的管理、教育和监督,促进全市纪检系统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廉洁从政,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甘肃省新任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市纪委(监委) 领导干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谈话对象包括市纪委(监委)机关及派驻机构新任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坚持严格要求教育、严格管理监督,预防在先、关口前移的原则。
第四条 对新任领导干部的任职谈话,由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派驻机构负责人进行。对新提拔或转任的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派驻纪检组组长,由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进行任职谈话;对新提拔或转任的各部室负责人、派驻纪检组副组长和各部室科级领导干部,由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进行任职谈话;对派驻机构新提拔或转任的科级领导干部,由派驻机构负责人进行任职谈话。
第五条 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
第六条 市纪委组织部按照谈话对象制定详细的谈话计划,拟定书面谈话提纲。任职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决定及任职的主要因素,组织对谈话对象的基本评价,新任职岗位的职责要求以及正确行使权利、廉洁从政要求。
第七条 市纪委组织部按照谈话对象,确定谈话工作人员,协调组织落实,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八条 谈话时间一般为任职文件下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九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按规定接受任职谈话,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进行的,需征得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另行安排谈话。
第十条 建立任职谈话工作协调机制。在谈话名单确定、谈话方案制定、谈话组织安排、谈话结果运用等环节,加强部门间的沟通衔接,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共同进行。
第十一条 新任领导干部的任职谈话情况记入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二条 各县区纪委(监委)新任领导干部的任职谈话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