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秩序,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根据2019年7月26日陇南市纪委印发的《关于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核查处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陇纪发[2019]16号),现将《办法》中认定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以及责任追究情形通告如下:
一、向纪检监察机关及派驻纪检监察组恶意检举控告,意图影响个人、干扰组织,使党的组织、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受到党纪国法追究或者名誉受到不良影响的以下行为,认定为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
(一)出于政治目的,陷害、抹黑、诋毁他人的;
(二)故意捏造事实、恶意扩大影响或伪造材料、诬告陷害,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因个人过节发泄私愤,捏造事实,打击报复他人或故意控告以及散布谣言和不实消息的;
(四)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为了一己之私造谣中伤他人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意图转移视线,编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干扰阻挠组织调查的;
(六)借举报之名要挟、侮辱及中伤干部、办案人员等,意图施加压力进而达到个人目的;
(七)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
二、经调查认定确属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的,按人员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
(一)诬告陷害人是非公职人员的,对诬告陷害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诬告陷害人是公职人员但属于非中共党员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政务处分。
(三)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视诬告陷害的事实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四)诬告陷害人是党政领导干部的,除按前三项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五)诬告陷害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查证属实的典型的诬告陷害案件,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参与其中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查处结果。
上述情形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诬告陷害的;
(二)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的;
(三)诬告陷害手段恶劣的;
(四)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五)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
(六)指使、唆使、雇佣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检举控告的;
(七)在组织调查期间,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碍干扰调查的;
(八)引发重大舆情或者导致重大人身伤害的;
(九)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共两当县纪委 两当县监察委员会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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