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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县纪委监委档案工作管理制度

来源:康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10-20 11:14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档案工作的管理,使其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的要求,充分发挥档案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及机关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北京市《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是机关自成立以来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以各种载体形式真实记录的总和。

第三条机关各个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以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和安全,利于档案信息的利用。

第四条  机关档案工作由办公室主管。档案室设专职档案员一人,负责机关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各科室配备一名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各类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条机关档案室在办公室的指导下独立开展档案工作。宣传、贯彻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机关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和保持机关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主动快捷地提供档案利用服务,使档案在机关各项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六条档案室负责对机关各部门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档案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档案业务知识,恪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借阅制度

第八条借阅档案,一般以借阅本部门工作形成的档案为主。借阅非本部门的档案,须经该部门领导或机关主管档案领导批准。

第九条查阅档案原件一般限在档案室内。如需借出则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天。到期不能归还者要及时说明原因,经允许后方可延期归还。

第十条如需提供档案复印()件,必须由申请部门经理签字后,并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重要档案的复印()需经相关部门领导或机关主管档案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借阅人员必须负责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清洁,不得将档案材料擅自转借、复制、拆散、污损、涂改和加注标记。借阅档案要确保不遗失,不擅自带出本机关

第十二条借阅时,档案人员应填写《借阅档案登记簿》,并对归还的案卷严格检查和清点,然后注销借阅。

第十三条外单位查阅档案时,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由办公室或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各类(载体)档案不办理对外借阅。

第十四条对借阅中违反本规定,造成档案遗失、损坏、泄密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追查责任,按集团机关《管理人员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毁损、丢失或擅自销毁企业档案;

()擅自向外界提供、抄摘企业档案;

()涂改、伪造档案;

()未及时上报归档或管理不善的档案管理者;

()未按手续就借阅、外带者或越级查阅者(档案管理者同罚)

档案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认真贯彻《档案法》,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政策、制度,维护国家和企业的机密,确保档案信息的绝对安全。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持高度的保密意识和良好职业道德。不允许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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