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全委会议事规则
一、县纪委全委会组成人员为县纪委全体委员。县委常委,县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院长出席会议;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县委各部门、县直和省市驻康各单位负责人,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及机关各室、各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各乡镇纪委书记列席会议。县纪委全委会参会人员一般不得缺席、顶替,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要向县纪委书记请假。
二、全委会议事范围:
1、选举县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
2、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监委、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监委以及县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讨论提出贯彻的措施、意见。
3、听取和审议县纪委常委会工作报告,安排部署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4、讨论决定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工作安排意见。
5、讨论上报市纪委监委、县委的其他重大事宜。
三、全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县纪委全体委员参加,会议时间及议题由常委会讨论决定。
县纪委委员个人无权决定由全委会集体决定的问题,无权改变全委会的决定。全委会决定问题时,应当经过充分的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由县纪委常委会提出意见,全委会通过。在决定问题时,如产生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以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县委及市纪委请示裁决。
四、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常委会负责组织监督检查、贯彻落实。
县纪委常委会暨监委委务会议议事规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集体领导制度,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一、纪委常委会暨监委委务会议事范围
1、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监委、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监委和县委、县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2、讨论研究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定期分析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安排部署全县纪检监察工作。
3、审议县纪委常委会向县党代会和县纪委全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4、讨论审定县纪委监委向市纪委监委和县委、县政府的报告和重要请示事项;审议以县纪委名义下发的重要文件或规章制度。
5、讨论研究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和监委主任办公会议提交常委会议审议的事项。
6、研究县纪委监委干部和各乡镇纪委、县纪委监委各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干部的任免意见、机构设置等问题。
7、讨论县管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和其他重要案件,讨论决定、批准、改变或撤销对县管党员干部的处分。
8、讨论研究改变或撤销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案件所作的不适当的决定。
9、讨论研究下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要请示事项的批复意见。
10、讨论审定以县纪委监委名义表彰以及向县委、县政府、市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推荐表彰的纪检监察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11、其它需要常委会暨委务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常委会暨委务会议议事程序
1、常委会暨委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具体时间由书记办公会议或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确定,办公室负责通知。
2、常委会暨委务会议由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书记、主任委托副书记、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委员参加才能召开。根据需要可吸收其他领导及与议题有关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也可召开机关各室、各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列席的常委扩大会议。
3、凡提交常委会暨委务会议讨论的事项,事先由分管领导提出,向办公室提交议题,由办公室主任按轻重缓急安排,经书记或书记办公会议审定。重大议题上会前必须充分协商、交换意见。
4、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由有关室、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提前认真准备,主管常委、委员或副书记、副主任要严格审核把关。属纪律审查方面的材料,必须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有关要求。
5、常委会暨委务会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经常委集体讨论,作出科学决策。议事时,每个常委都要围绕议题积极发言,表明态度。会议讨论的问题,必须有一半以上的常委、委员同意方能作出决定。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重大问题,若时间允许,可暂缓作出决定,待条件成熟后再行研究。
6、常委会暨委务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必要时可形成专门文件或会议纪要。
三、常委会暨委务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
1、常委会暨委务会议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每个常委、委员都必须带头执行常委会暨委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认真抓好落实。
2、常委会暨委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安排的工作任务,按照分工或会议确定的人员和时限要求,由分管领导或会议确定的人员负责实施,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3、常委会暨委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在执行中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时,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提请常委会暨委务会议复议,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4、常委会暨委务会议决定和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及时反馈情况,推动工作落实。
四、常委会暨委务会议纪律
1、每位常委、委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确因事不能出席的,会前必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征得同意。
2、会议期间,凡与会人员必须自动关闭通讯工具,不得随意接打电话,不得随意离开会场。
3、严守会议机密。与会人员对会议讨论的有关重大问题,按规定程序未公开之前,必须自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传播。
康县纪委监委机关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办公用品管理,厉行节约、制止浪费,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机关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确定专人统一购买,所购买的物品交由物资保管人员保管和发放,其它室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办公用品。
二、领用办公用品时,须填写《办公用品领用登记簿》,载明所领取物品的名称、数量、领用人等内容。
三、各室应厉行节约,制止浪费,在保证正常办公的前提下,提高办公用品的使用效率。
康县纪委监委机关公务车辆
使用和管理制度
(康纪办发〔2019〕6号 2019年2月19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机关保留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做好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成本经费,根据《陇南市纪委监委机关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制度》、《康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康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纪律审查)用车两类。
第三条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办公室为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章 公务车辆保障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公务用车保障情形:
(一)一般公务用车主要用于开展调研、重点工作督导,参加康县以外召开的各类会议,以及上级机关和领导到我县视察、调研、开展巡视巡察等公务活动,以及领导交办的紧急、保密、时限性强的紧急公务,处置突发事件等。
(二)执法执勤(纪律审查)用车主要用于机关各室及各派驻纪检组开展监督检查和纪律审查工作。
第六条 公务用车保障由办公室负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统一调拨机关留用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车对纪律审查和公务活动予以保障。
(二)在机关车辆全部派出或因车辆维修、司乘人员请假,无法保障机关公务活动的情况下,应向县公务用车平台申请车辆保障公务活动。
(三)经向县公务用车平台申请无车辆保障的情况下,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应租用有营运资质的营运车辆或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的社会闲散车辆,并签订《公务租车合同》(见附件2)。
(四)在以上方式都无法保障,且急需公务用车的情况下,可临时租用本单位干部职工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的社会车辆对公务活动进行保障,需签订《公务租车合同》(见附件3)。为避免违规发放津补贴的问题发生,确因工作需要,由本机关干部职工自驾自有车辆开展公务活动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开展公务期间的车辆燃油费、停车费、过路费由机关报销,不再支付车辆租金。(报销标准:较边远的豆坝镇、长坝镇、望关镇、平洛镇、周家坝镇、大堡镇、寺台镇、云台镇、大南峪镇、白杨镇、铜钱镇等11个乡镇200元/天,特别边远的阳坝镇、两河镇、三河坝镇、迷坝乡、太石乡、店子乡等6个乡镇300元/天。)
第七条 车辆保障范围:一般公务用车除办理紧急公务、应对突发事件外,在常驻地范围(康县城关镇、王坝镇、岸门口镇、碾坝镇)以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八条 凡本县以外的普通公务活动,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确有需要,领导班子成员可以提出申请,提前1-2天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安排机关留用的一般公务用车予以保障。其他工作人员到本县以外进行公务活动,一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事后按标准报销差旅费,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向分管办公室领导汇报同意后,办公室安排保障。
第三章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第九条 公务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使用程序,提高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第十条 公务车辆原则上驾驶员与所开车辆相对固定,但不对应领导和机关各室、各派驻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派。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务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办公室统一印发制式表单(见附件1),每台车辆都要建立出行台账,做到用车登记、凭单出车。
第十二条 坚持谁用车、谁负责,在用车过程中,各室、各派驻纪检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为车辆运行管理、驾驶员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如因管理不到位出现责任事故,由驾驶员和用车部门自行承担一切费用,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一般性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纪律审查)用车,经使用部门申请、分管领导批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执法执勤(纪律审查)用车因公需到外省、市的,应报分管领导批准,并逐级经车管人员、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派车。
第十五条 执法执勤(纪律审查)用车不能同时保障几个室使用时,办公室根据用车任务性质和里程的远近调整安排。一般情况下,按先急后缓,先远后近的原则安排用车。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公务车辆回单位停放和节假日封存制度。所有车辆正常上班时间必须停放在单位;派出的公务车辆当天能返回的,必须停放在单位。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返回单位的,要向车管人员报告,但必须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七条 在县内开展纪律审查工作,原则上晚上必须停放回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由用车部门主管领导向车管人员说明情况,必须确保车辆安全,不出现任何事故。
第十八条 因纪律审查工作需要,派用到办案点的公务车辆,可停放在办案点,工作完成后,及时回单位停放。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公务车辆运行费用。月初和月末底,车管人员根据单车行驶公里数,审核用油情况,并报告办公室负责人。
第二十条 安装ETC卡计费的车辆,过路过桥费实行一月一报,ETC卡外产生的过路过桥费报销和未安装ETC卡的车辆实行一次一表、一月一报,不得累积多张票据一表报销。所有票据需与车型、车号相符,且时间、地点与出车时间、地点相符,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实行车辆单位核算制度。对车辆用油、维修、保险、过路过桥费等费用进行单车核算、单独考核,有效控制和降低单车运行费用。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实行车辆定点维修制度。车辆维护、保养或更换零部件,驾驶员需填写车辆维修单,逐级经车管人员、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审批后,到指定维修点维修;单次维修金额超过5000元的,要提交县纪委常委会审批。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故障的,需补填维修单并履行审批手续。维修后,驾驶员要认真核对维修项目及金额,并在维修清单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到非指定维修点维修的费用不予报销。车辆外出发生故障需就近维修的,要及时向车管人员报告,按照程序经批准后维修,凭维修清单和发票报销费用。
第二十五条 车管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所有公务车辆年审。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要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车管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第二十八条 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因违章行驶造成的扣分、罚款或私自出车造成的事故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出车发生事故,要立即向车管人员报告,确保及时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九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一经发现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管人员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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