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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章制度

徽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

来源:徽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10-09 17:17

为加强机关日常管理,严格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机关工作人员公休假权利,保护和促进机关工作人员身心健康,根据《徽县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徽办发〔2014〕59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徽办发〔2015〕3号)文件精神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机关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制度。

   一、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县纪委监委机关、各派驻纪检组在职在编公务员、事业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二、休假类型及期限

    (一)事假。工作人员因个人或家庭紧急事务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请事假。

    (二)病假。工作人员因疾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请病假15天以上的,须出具相关医疗证明。

    (三)带薪年休假。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上一年度的12月1日为计算工作年限截止日期。机关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5天。

2.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部职工,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四)病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婚假等法定假。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履行请销假手续。

三、请、休假程序

(一)请假程序

各室、组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室主任初审,分管领导审批;4-15天的由分管领导初审,主要领导审批;请假超过15天的,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报组织部门审批。领导班子成员、室主任、纪检组长和科级纪检监察干部请假,经分管领导初审同意后,由纪委书记批准,超出3天以上的,按规定报组织部门审批。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请假,按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二)带薪年休假程序

1.休假计划编制:每年初,各室、组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填写《带薪年休假计划备案表》;领导班子成员年休假计划由县纪委办公室联系编制。年休假计划由办公室统一收集,报经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留存备案。

    2.审批程序:申请年休假,应由本人填写《带薪年休假审批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向县纪委办公室备案。

    (1)副书记、常委、委员申请年休假,报县纪委主要领导批准。

    (2)各室、组主要负责人、科级纪检监察干部申请年休假,经分管副书记、常委(委员)审核同意后,报县纪委主要领导批准。

    (3)一般干部职工休假,经各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副书记批准并汇报主要领导。

   四、工作原则

    1.干部职工请假,均应先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写好请假条,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获准,并将假条交办公室备查后方可离岗。请假期满返回,必须及时向办公室销假。对事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经批准就外出的,或请假超期未按规定续假者,以旷工论处。

    2.超过假期确需续假的,与请假同样程序实行逐级报告。有特殊情况,事先无法办理续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有关领导报告,并于事后补办续假手续。

3.上班实行签到制,机关考勤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实施。办公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机关的考勤、请销假工作,按月汇总考勤、请销假结果,经分管机关领导审签后,在下月第一周例会上通报前月干部考勤情况。

4.错时休假。各室要根据干部职工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科学合理编制年休假计划,错时、均衡安排工作人员休假,既要避开工作较忙时段,也要避免出现扎堆式休假。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同时段休假。同一科室同时段休假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2。

    5.休假尊重个人意愿。年休假计划编制要广泛征求职工意见,让职工结合个人需要和工作实际灵活安排。年休假10天以上的应分段安排,但最多不超过2次。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6.应休未休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年度内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或完成年休假的,征求本人意见并同意后,由本人填写《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情况备案表》,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不安排年休假,报县纪委办公室备案。对于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机关工作人员,结合日常考勤记录和应休未休年休假备案情况,按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依据《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徽办发〔2015〕3号)文件有关规定和县财政统一安排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7.遵循计划安排。休假时间原则上按照年休假计划进行,不得随意延长和调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年初制定计划休假的干部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可对年初制定的休假计划进行调整并安排休假。

    8.不影响正常工作。各室工作人员请假、休假时,要合理安排好其他工作人员,搞好工作衔接,确保工作不断档,避免因休假给工作造成影响。

    9.对一年内未经请假离岗外出次数累计达到2次的,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取消个人年终评先评优资格;累计达到3次以上的,当事人本年度考核等次直接评定为基本称职。对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五、请、休假期间相关要求

    1.请假、休假期间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县有关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款旅游、公款消费。

    2.请假、休假人员在假期要保证通讯畅通,手机24小时保持开机状态。遇有紧急情况,应服从组织安排,及时返回工作岗位,事后由单位安排进行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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