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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联系乡镇纪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办法

来源:徽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1-20 10:50

第一条  为全面了解掌握乡镇纪委、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加强工作联系、指导和协调,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联系乡镇纪委和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联系3个乡镇纪委和3个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三条  联系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任务:
(一)传达精神。及时传达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省纪委监委、市委和市纪委监委以及县委、县纪委监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新精神新部署新要求。
(二)掌握情况。全面了解联系乡镇纪委、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和推进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其所在乡镇、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总体情况,重点是政治生态、作风建设、惩治腐败、队伍建设等情况,以及班子成员和其他县管干部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的情况。
(三)推进落实。督促乡镇纪委、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大工作力度,抓好任务落实。
(四)业务指导。对乡镇纪委、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落实“两个责任”、监督执纪问责、实践“四种形态”等工作进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班子成员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联系:
(一)工作约谈。每年约谈联系的乡镇纪委书记、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长不少于1次,传达精神,听取汇报,指出问题,提出要求。
(二)调查研究。每年深入联系的乡镇纪委、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及所在乡镇、部门开展调查研究不少于2次,了解掌握有关情况。
(三)听取汇报。每季度听取1次联系的乡镇纪委、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汇报,适时听取有关阶段性重点工作、重大问题的汇报。
(四)督促检查。根据掌握的情况,及时对联系的乡镇纪委、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执纪工作进行督查,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反馈情况,跟踪督促落实。
第五条  班子成员应当注重听取乡镇纪委、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汇报,重大问题提请县纪委常委会暨监委委务会研究解决。
第六条  班子成员发现联系乡镇纪委、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所在乡镇、部门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其他重要问题线索、监督执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应当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七条  班子成员不得干预所联系乡镇纪委、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具体执纪审查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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