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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纪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工作办法

来源:徽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1-20 10:48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纪委和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领导,推动落实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纪委、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及时高效的原则,可采取定期报告、专题报告、及时报告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乡镇纪委、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履行职责情况。主要包括:净化政治生态、审查调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作风建设、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监督执纪问责、巡察问题整改工作、自身建设等情况。
第四条  下列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
(一)县纪委监委要求报告的工作;
(二)县纪委监委部署的重点工作、专项工作进展情况;
(三)监督执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四)县纪委监委交办问题线索的核查情况和交办案件的审查情况;
(五)所在乡镇、县直部门班子成员及其他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
(六)向县纪委监委的工作建议;
(七)其他需要专题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紧急情况、突发事件、重要问题线索等,应当及时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电话或者当面汇报,随后以书面形式补报。
第六条  工作报告一般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统一接收。报告问题线索核查和立案审查情况的,由相关执纪监督、执纪审查室接收;报告干部调整任免的,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接收。
第七条  乡镇纪委和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工作情况纳入乡镇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副组长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  对不按规定内容、时限和要求报告工作的,应当由县纪委监委联系班子成员谈话提醒,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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