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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务处分

徽县非税局副局长蒋微滴违纪违法被撤销职务

来源:徽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18-09-26 17:04

蒋微滴,女,1971年9月出生,汉族,辽宁瓦房店人,大学文化程度,199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12月参加工作,1990年12月在天水市小河水泥厂工作(合同制工人),1991年9月在徽县水产站工作(期间:1994年12月录用为干部),1998年12月在徽县委政法委工作,2003年12月任徽县委党史资料征集办公室副主任,2007年11月任徽县栗川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2014年1月待安置,2014年8月任徽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局长,2017年4月兼任财政局党总支委员、非税局党支部书记,2018年6月至今任财政局党总支委员、非税局党支部书记、非税局副局长。2016年1月,因在5.12灾后重建中工作失职,被陇南市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17年7月,因对栗川镇青崖峡石场非法开采活动监管不力、工作失职,被市纪委责成徽县纪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2018年5月,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被中共徽县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蒋微滴在担任栗川乡政府乡长期间,违反廉洁纪律,公款报销理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12657.7元;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资金;违反国家法律,滥用职权,为他人违规获取妇女小额贷款、签字核销桑苗购置款,造成财政资金损失21万余元,侵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蒋微滴身为中共党员、党政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党性观念弱化,法律意识淡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经2018年9月11日县监委委务会会议审议,报经2018年9月26日县委常委会会议讨论批准,决定:给予蒋微滴政务撤职处分,撤销非税收入管理局副局长职务,降为低一级非领导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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