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新任领导干部的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政治防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新任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是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护教育干部的目的出发,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将关口前移,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凡是被提拔的科级干部,都要进行廉政教育,均为廉政谈话对象。
第四条 结合新岗位工作性质,对贯彻民主集中制提出具体的希望和要求。
第五条 对新任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党纪政纪条规教育和警示教育,明确有关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六条 廉政谈话分集中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形式,可视情况选择谈话形式。
第七条 谈话制度在县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办公室具体实施,由县纪委书记或副书记进行谈话,廉政谈话可专题进行也可以与任职谈话同步进行。
第八条 新任科级干部在任职通知下达后到上任前,必须接受廉政谈话。
第九条 谈话结束后,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等基本情况。
第十条 凡属任前廉政谈话的对象,要全部进行谈话,对因故没有参加谈话的需进行补谈,对无故不参加谈话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要对谈话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不落实谈话内容、我行我素的,再次进行谈话,限期改正,对拒不执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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