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后飞存在以下违纪违法问题。
2016年1月22日11时许,后飞携带2支小口径步枪,与他人驾驶车辆到南河沟黄家路林场、李家沟林区、营盘沟林场打猎,16时许,在返回至姚正湾护林站时被陇南市森林公安局岷江分局民警查获。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两支小口径步枪均具有杀伤力。2021年8月30日,宕昌县人民检察院在后飞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后,认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法向宕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判处后飞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后飞身为中共党员及公安民警,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不符合配合枪支的条件下,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之规定,经2021年9月1日县纪委常委会暨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后飞开除党籍处分和开除公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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