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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章制度

成县整治会风会纪实施办法

来源:中共成县纪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9-15 17: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端正会风,严明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推动县委、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会议请假制度严肃会风会纪的通知》(甘办发电〔2018〕68号)和中共成县委办公室、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办会程序明确办会主体严肃会风会纪的通知》(成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严肃会风会纪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把加强会风会纪建设作为干部作风转变和行政效能提升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紧密结合,常抓不懈、抓严抓实。

 第三条 会风会纪的整治,坚持立足教育、预防为主,严格管理、完善制度,强化监督、违纪必究,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把会风会纪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加强对会风会纪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切实担负起职责范围内会风会纪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把整治会风会纪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全过程,着力增强遵守会议纪律、维护会场秩序、严格执行会议请假制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确保会风会纪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得到严格落实。  

第二章会风

    第六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完善会议签到、会议考勤、会场纪律、会风监督、违纪通报和处理等会风整治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第七条 按照“能少则少、能短则短、能精则精、能简则简”的原则,严把会议数量、会议规模、会议时间、参会人员“四关”,大力倡导厉行节约,切实提高办会效能。

第八条 提倡开短会、讲短话,开管用、解决问题的会;会议主题应鲜明、议程应简明,内容要力戒长、空、假,力倡短、实、新。 

第九条 参会人员应妥善安排好工作,尽量避免或减少其他影响和干扰。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确保会风和效果。  

第十条 参会人员应精神饱满,着装得体、整洁、大方。对会议明确要求着正装的,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男性正装一般为浅色衬衫、领带和蓝色(黑色)西服;女性正装体现庄重大方即可;职业装、军装、警服、少数民族服装视为正装。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应全神贯注、全程参与,专心听讲、认真笔记,确保会议井然有序。特别参加视频会议期间,如遇视频信号故障或其他有关状况,参会人员须听从会场工作人员统一安排,自觉保持会场秩序,而不能喧哗、交谈、走动、离开会场或做出其他违反会议纪律的行为。

          第三章会议纪律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要自觉遵守和维护现场秩序,严格执行会议规定和纪律,服从会议的各项安排,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参会范围。县委、县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各参会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议通知的参会范围,安排人员参会并及时上报参会人员名单。特别是县委全会、县委常委会会议县委书记办公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扩大)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及县委、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重要会议,各参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议要求确定参会人员;对研究部署有关乡镇和部门(单位)重要工作,且明确要求本乡镇、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上述会议,必须由本人参加,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请假或由他人代为参会。已报名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会议或另派他人顶替参会。

第十四条  严格履行请假程序。县委县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因参加上级召开的重要会议、陪同上级领导同志调研、处理特殊重要公务或因病因事必须请假时,应当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说明请假事由,按规定程序报批。在休假或请假期间,接到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通知的,须终止休假或请假返回参会。因紧急情况确需临时请假的,应当立即按程序报批。县委、县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须提前归口向县委、县政府书面请假,说明请假事由,请假报批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办理。请假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不得安排其他人员代为参加会议。没有请假或者未经批准安排他人顶替参会的,一律视为缺席会议。

第十五条  严格会议签到制度。会议通知有明确签到时间和要求的,要按时到指定地点签到,签到人姓名与到会人员必须一致,不得代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到的,应及时主动说明原因。没有履行签到手续又不及时主动说明原因的,按缺席会议对待。

第十六条  严格会议入场秩序。参会人员应按会议通知提前进入会场,中央、省、市召开的视频会、电视电话会、有上级领导参加的会议,参会人员要提前15分钟进入会场,县上召开的会议要至少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进入会场前,要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调至静音状态。进入会场时,不得高声喧哗。需佩带证件参会的,应按要求佩戴证件进入会场,明确座位安排的,应按位就座。会议结束后,参会人员应整理好个人随身物品,文明有序地离开会场,不得随意遗弃会议文件或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会场纪律。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会议纪律,严格执行参会范围、会场秩序、会议着装、证件使用等方面要求;需要会议发言的,应当在会前认真做好发言准备,切实维护县委、县政府各类会议的严肃性。会议期间,参会人员要自觉维护好会场秩序,集中精力专心听会、认真记录、深入思考,不得随意走动、频繁出入、交头接耳、大声喧哗、接打电话, 严禁会场打瞌睡,不得长时间滞留会场外,不得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更不得无故擅自提前离会。会议期间,因特殊原因确需中途离会的,须向会议主办单位报告,并主动到离会登记处配合会风会纪监督员做好相应信息登记。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参加涉密性质的会议,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手机带入会场,不得在会场内拍照摄像、录音,不得在非保密电话、公共场合或对无关人员谈论会议内容,不得对会议文件资料转借、传抄、复制、拍照、扫描。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十九条 坚持“谁办会、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四严”,即:严格会议审批程序,严格设定会议议程,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讲话时间,严格控制参会人数。  

第二十条 会场设“会风会纪监督员”、“迟到席”和“离会登记处”。凡属全县性重要会议,由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派出会风会纪监督员会同会议主办单位,全程巡查会场,对违反会风会纪人员适时提醒,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做好现场违纪人员登记、签字确认工作;各乡镇召开的重要会议由乡镇纪委负责监督会风会纪县直各单位召开的重要会议,必要时会议主办单位可协同县纪委监委相关派驻机构开展会风会纪监督。会风会纪监督员工作时须佩戴《会风会纪监督证》,参会迟到人员一律在“迟到席”就座,凡提前离会者须记录在册。

第二十一条 实行通报制度。会议结束后,各会议主办单位要对缺席、迟到、早退、随意代会和会议期间接打电话、交头接耳等违反会风会纪的人员和单位在参会单位和参会人员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报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备案。由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会风会纪监督员到场监督的全县性会议,对违反会风会纪的人员和单位要在全县范围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建立工作台账。各类会议都应有真实、完整的会风会纪监督记录,做到账实相符、有据可查。  

第二十三条 加强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全县会风会纪整治工作的督查、抽查和暗访,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各乡镇纪委、县纪委派驻机构要加大对本乡镇和被监督单位落实会风会纪要求情况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会风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违反第九条至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并属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会风会纪监督员到场监督的全县性会议的,对不按照要求参加会议或违反会议纪律的人员和单位给予全县通报;对连续两次的,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进行约谈;对三次以上的,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责令其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对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情节轻重,进行严肃问责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自行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对违反会议纪律人员的责任追究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办单位违反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给予会议主办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会风会纪的处理结果纳入干部年度考核,作为评先选优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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