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集体领导制度,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委,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监委、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监委和县委、县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2、讨论研究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定期分析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安排部署全县纪检监察工作。
3、审议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向县党代会、县人大常委会和县纪委全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4、讨论审定县纪委监委向市纪委监委和县委、县政府的报告和重要请示事项;审议以县纪委监委名义下发的重要文件或规章制度。
5、讨论研究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办公会议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审议的事项。
6、研究县纪委监委干部和各乡镇纪委书记、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副组长的任免意见、机构设置、组织建设等事宜。
7、讨论县管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重要案件,讨论决定、批准、改变或撤销对县管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
8、讨论研究改变或撤销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案件所作的不适当的决定。
9、讨论研究下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要请示事项的批复意见。
10、讨论审定以县纪委监委名义表彰以及向县委、县政府、县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推荐表彰的纪检监察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11、其它需要常委会议、委务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议事程序
1、根据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纪委常委会与监委委务会合并召开,一般不单独召开;根据党管干部原则,研究干部人事问题需要以纪委常委会议名义进行。
2.纪委常委会和监委委务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具体时间由书记(主任)办公会议或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确定,办公室负责通知。
3、常委会议(委务会议)由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委员参加才能召开。根据需要可吸收其他领导及与议题有关室(组)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也可召开室(组)负责同志和副科级以上干部列席的常委扩大会议、委务扩大会议。
4、凡提交常委会议(委务会议)讨论的事项,事先由分管领导提出,向办公室提交议题,由办公室主任按轻重缓急安排,经书记(主任)或书记(主任)办公会议审定。重大议题上会前必须充分协商、交换意见。
5、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由有关室(组)、乡镇提前认真准备,主管常委或副书记(副主任)要严格审核把关。属审查调查方面的材料,必须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有关要求。
6、常委会议(委务会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经常委、委员集体讨论,作出科学决策。议事时,每个常委、委员都要围绕议题积极发言,表明态度。会议讨论的问题,必须有一半以上的常委、委员同意方能作出决定。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重大问题,若时间允许,可暂缓作出决定,待条件成熟后再行研究。
7、常委会议(委务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必要时可形成专门文件或会议纪要。
三、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
1、常委会议(委务会议)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每个常委、委员都必须带头执行常委会议、委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认真抓好落实。
2、常委会议(委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安排的工作任务,按照分工或会议确定的人员和时限要求,由分管领导或会议确定的人员负责实施,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3、常委会议(委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在执行中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时,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提请常委会议(委务会议)复议,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4、常委会议(委务会议)决定和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及时反馈情况,推动工作落实。
四、会议纪律
1、每位常委、委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确因事不能出席的,会前必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征得同意。
2、会议期间,凡与会人员必须自动关闭通讯工具,不得随意接打电话,不得随意离开会场。
3、严守会议机密。与会人员对会议讨论的有关重大问题,按规定程序未公开之前,必须自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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