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宁小全代表西关村四社将262.5平方米集体河滩地非法转让给刘某某;2006年11月,宁小全代表西关村四社将1738平方米集体土地非法转让给同谷酿造厂。2015年5月,宁小全在协助开展土体确权登记审查时,在未召集相关村民对邻宗地界指认的情况下,仅由其一人作为邻宗地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确认,致使该村刘某某户420平方米农村承包地被确权为同谷酿造厂建设用地;此外,还导致706平方米村集体土地被确权为同谷酿造厂建设用地。2015年,宁小全对村民刘某某私自圈占村集体土地的行为未加阻止,致使285.5平方米集体土地被非法侵占,集体利益遭受损失。2023年11月,宁小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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